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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执行股权?

作者:匿名     时间:2018-12-29    来源:互联网

  导读:股权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那么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强制执行股权?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冻结股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53、54、5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股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应当将冻结股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企业,要求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所要注意的是,冻结的股权是狭义上的股权,即财产权,股东的其他权利仍可行使不得限制。

  2、转达让股权。

  冻结公共场所保全性措施,还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因而,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还必须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为不能抽资,所以,不能通过划拨、提取执行手段取出股东的出资股金,但可以依法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可分为自行转让与强制转达让两种情况。

  当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时,被执行人要求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已冻结的予以解冻,由其自行转让,但要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股份的监督重点放在以下两件事情上:一是监督被执行人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防止被执行人转移价款,逃避执行;二是监督被执行人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是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以免转达让无效。

  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愿自行转让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转让。执行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视其企业的性质分别采取相应的执行方法:

  (1)股权所在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达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2)股权所在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3)股权所在企业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如股份合作企业的,在通常情况下,强制转让股权也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达让,不得以既不同意又不购买为借口妨害人民法院的强制转让。

  3、拍卖、变卖股权。

  拍卖、变卖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通常适用于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同时要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以股抵债。

  以股抵债与以物抵债一样,适用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将股权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取得股权,相应的债权因此抵销。以股抵债与以物抵债所不同的是,以股抵债将使申请执行人成为股东,股份企业股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此,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

  股权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一般是: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股抵债。通过上述处分性执行措施,股权发生转移,原股东退出企业,新股东进入企业。此时新股东取得的股权,不仅是作为执行标的股权中的财产权,而是完整的股权,即包括股权中的非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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