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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办理部门是什么

作者:匿名     时间:2019-04-10    来源:互联网

  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去有关部门们进行鉴定在申请有关的赔偿。对于不同的工伤其申请补助的办理部门是不一样的。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办理部门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办理部门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所具备的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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