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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都知道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都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这一般只适用于亲生子女,那么要是在婚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在离婚时要如何索赔?能向妻子索要什么样的损害赔偿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抚育费
婚姻法对于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可以拿回来是毋庸置疑的,至于离婚前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的费用,不是说那就自认倒霉不能拿回了,而是说要考虑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如婚姻期间抚养孩子的是共同财产,如何怎么计算在这期间各方的抚养费金额,这是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列举中并没有包含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子并欺骗丈夫抚养非亲子的情形,但是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欺骗男方去抚养别人的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男方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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